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548号
原告: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紫盈花城委403组。
经营者:孙喜。
被告: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万润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勇,*事长。
被告:***,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二道区利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