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686号
原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7号万润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489号中节能(宜兴)环保产业园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
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