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0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舒英钢,职位: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艮塔西路**万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伟勇,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克房
审 判 员  满冬利
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