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0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舒英钢,职位: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艮塔西路**万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伟勇,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克房
审 判 员 满冬利
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