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925号
原告:北京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QS1212(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FXFJ0Q。
法定代表人:刘红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壹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土堤村村委会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9PUY40。
法定代表人:李俊其,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壹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秀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