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572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CXUY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五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1808596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528号华尔街住宅区1栋二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仲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五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立案。现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