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20号
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地力•***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喆元,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