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534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喆元,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林公司)、第三人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喆元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京徽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了问话,但未参加庭审,被告雅林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从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北京新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一阶段工程第Ⅱ标段(生活服务区)精装修工程并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京徽公司,京徽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交给原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施工。原告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与京徽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进行了结算,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三十八万元整。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最终,双方于2021年2月6日达成了新的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前将剩余三十八万工程款一次性支付到京徽公司的账户,至原告起诉之日,京徽公司仍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雅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京徽公司述称,对原告所称事实认可,原告与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同意被告将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雅林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6日,雅林公司(甲方)与京徽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北京新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一阶段工程第二标段精装修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2536129.36元,最终结算价款2475358.16元,上述项目乙方向甲方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甲方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鉴于甲方尚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还欠乙方合同款380000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于2021年5月1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雅林公司、***在前述协议中签、**。京徽公司虽未**,但同意雅林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 经询问,***称其与京徽公司为挂靠关系,其是前述工程中水电、墙漆等工程的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其表示不向京徽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雅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要求京徽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持异议。雅林公司与***已就涉案项目完成了结算,应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要求雅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2420元,均由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