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387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彤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