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387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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