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24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为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北京***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2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