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7民初398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禹城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龙翔永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白水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上春建筑器材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8号(二层小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美玲,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春建筑器材租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春建筑器材租赁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翔永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上春建筑器材租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