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锐立卫浴有限公司与北京普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089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锐立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立公司)与被告北京普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晨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108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普晨鑫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8135.96元。锐立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普晨鑫公司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锐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普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68135.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欣宇
法官助理 程雪景 书 记 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