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548号之一
申请人: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京0111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258828.8元。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2022年2月22日,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258828.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