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23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
原告:***,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富力运河十号院A3号楼1**30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