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晨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富力运河十号院A3号楼1**30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