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30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富力运河十号院A3号楼1**30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