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经纬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4368号
原告:邢台经纬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6596074P,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南路七里河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李相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之,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CGPN4H,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380室。
法定代表人:蒋含芙,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经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原告邢台经纬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经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邢台经纬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程秀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彦校
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