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62号之三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周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88078006。组织机构代码:728807800。
法定代表人:王书森,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438244XK。组织机构代码:73438244X。
法定代表人:王金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56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0305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103052。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书森,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周青松,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唐卫丽,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王金枝,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祝国瑞,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王曙平,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王东霞,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50元,由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