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6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周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88078006。组织机构代码:728807800。
法定代表人:王书森,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438244XK。组织机构代码:73438244X。
法定代表人:王金枝,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56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0305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103052。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书森,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周青松,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唐卫丽,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申请人:王金枝,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祝国瑞,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王曙平,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王东霞,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银行存款500万元并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银行存款500万元及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的冻结与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