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6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周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88078006。组织机构代码:728807800。
法定代表人:王书森,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438244XK。组织机构代码:73438244X。
法定代表人:王金枝,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56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0305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103052。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书森,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周青松,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唐卫丽,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申请人:王金枝,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祝国瑞,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王曙平,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王东霞,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银行存款500万元并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旭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森、周青松、唐卫丽、王金枝、祝国瑞、王曙平、王东霞银行存款500万元及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的冻结与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