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6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56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0305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103052。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信利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59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信利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593万元,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