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62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56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0305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103052。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16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信利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593万元。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信利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59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