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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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21民初4023号
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382(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535187。
法定代表人:毕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玲,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敏虎,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北京电气化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集团北京电气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玲、孟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集团北京电气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包兰线水源至窦家沟接触网更新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包兰项目部)直管型作业队人员,该项目采取验收结算方式,施工队工资均有队长***负责考勤上报及结算。2020年11月20日,该项目经完工评价,根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最后一笔劳务费,因原告方工作失误,在已支付该笔费用情况下又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告***打款8500元,导致重复支付款项8500元的事实。原告发现后及时与被告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取得联系,告知重复支付劳务费情况,要求其返还,未果。2021年9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多收到的劳务费。同时得知劳务费在***手里,故要求被告***和***共同偿还重复发放的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被告***缺席未答辩。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铁集团北京电气化公司的下属单位劳务管理公司与***签订兰州供电段包兰线水源至窦家沟区段接触网更新工程施工作业任务书(以下简称施工作业任务书),***任施工作业队队长。2020年11月6日,原告出具兰州供电段包兰线水源至窦家沟区段接触网更新工程施工结算确认单,确认该工程各项工程量总价款为1,507,128.62元,***在该结算单上签字,根据施工作业任务书第九、十条规定,原告扣除总价款2%的管理费即30,143元,下余1,476,986元为***施工作业队的劳务费。原告分三次将1,476,986元以工资和绩效奖的名义对***施工作业队员进行了支付,具体付款情况为:2020年10月28日支付工资400,000元,11月19日支付工资929,287元,12月8日支付超额绩效奖147,699元(扣除***个人所得税179.37元,实际支付金额为147,519.63元),原告已按照施工结算确认单将工程总价款1,476,986元支付完毕。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又向***施工作业队员17人重复支付超额绩效奖147,699元(含被告***的8,500元),该款现由***掌握控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作业任务书、施工结算确认单、2020年8月工资单、小额批量贷记业务处理结果清单、费用报销单、记工表、2020年9月工资单、代发明细表清单、第7作业队超额绩效奖支付单、直管接触网7队-01的完工评价、微信聊天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施工作业结束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将被告应得劳务费已支付完毕,2021年3月25日又重复支付8,500元,被告所得该款无法律根据。虽然原告将款支付到***名下银行卡,但该款实际由***掌握、控制,故该不当得利款8500元,应由***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8,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宪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