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03民初932号
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382(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毕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敏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玲,女,1973年6月4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第三人:郑留振,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郑留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敏虎、孙建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郑留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8500元;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包兰线水源至窦家沟接触网更新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包兰项目部)直观型作业队人员,该项目采取验收结算方式,施工队工资均由队长第三人郑留振负责考勤上报及结算。2020年11月20日该项目经完工评价。根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最后一笔劳务费,因原告方工作失误,在已支付该笔费用情况下又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告***打款8500元,导致了重复支付款项8500元的事实。原告发现后及时与被告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取得联系,告知重复支付劳务费情况,要求其返还,未果,2021年9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然后***至今未能返还多收到的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第三人郑留振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包兰线水源至窦家沟接触网更新工程项目部直管型作业队人员,郑留振为作业队队长。2020年11月20日,涉案项目完工评价。2021年3月25日,原告在支付过相应工程款后,由于原告失误重复支付给被告***8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返还。2021年3月25日,原告在支付过相应工程款后,由于原告失误重复支付给被告***8500元,被告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