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767号
原告:北京宏达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5号B30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382(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都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宏达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都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宏达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拒绝交纳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达鑫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展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