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负责人:张利平。
被执行人: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阿六。
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增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兵海。
被执行人:陆康勇。
被执行人:周增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王兵海、陆康勇、周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王兵海、陆康勇、周增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献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