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负责人:张利平。
被执行人: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阿六。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陆康勇。
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增华。
被执行人:周增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海吉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渔港疏浚工程公司、***、陆康勇、周增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华刚
执行员  吴献平
执行员  李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