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名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名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财保19号
申请人:马鞍山名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名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名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名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