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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金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金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南陵县。
被申请执行人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金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戴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