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鸿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鸿禹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5民初2979号之一
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大武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鸿禹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刁小军,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鸿禹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