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57号
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西万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孙泽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男,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改,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男,35岁,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王保调解,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小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新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