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磊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777号
申请人:江阴磊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1085022355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花山村绮山生态湖。
法定代表人:顾彐军,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29867419H,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炮中路与炮渎路东南角2幢厂房一楼101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71644659T,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阴磊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申请人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磊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磊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