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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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019号
原告: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71644659T,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邹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745443009P,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陈庄镇马铺。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
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燕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