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顾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206国道西侧v>
法定代表人:夏莉,该校校长。
申请人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3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孙丽丛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