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6881214751,住所地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44栋3楼31-36。
法定代表人:顾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开区双创科技孵化园1楼。
法定代表人:吴继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住所地宿州市二徐路。
法定代表人:申正付,该校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正在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吴伟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