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63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44栋3楼31-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