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上诉人安徽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