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7216号

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层12-17号。

法定代表人:唐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孔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建筑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设公司返还定金150000元;2.判令**建设公司赔偿德立建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德立建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建设公司代理德立建筑公司完成资质升级,即由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电子智能工程专业承包2级升级1级。代理期限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如期未完成退还全部款项,代理费用共计95万元。签订协议三天内德立建筑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余款按委托代理事项办理进度支付。《代理协议》签订后,德立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建设公司指定账户转款150000元。**建设公司向德立建筑公司开具收据一张,约定期限届满后,德立建筑公司未能办理委托事项,请求延期2019年6月30日前继续申报办理,并承诺若未成功,退还所有款项,并赔偿损失20000元。双方于2019年5月6日签订了《升级补充协议》。因**建设公司仍然未能完成约定的委托事项,并未向德立建筑公司退还相应款项及补偿,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德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二、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据,证明德立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公司指定账户转款150000元定金。三、《升级补充协议》,证明**建设公司未能按照《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完成约定事项,提出延期并承诺办不成退还所收款项并赔偿德立建筑公司20000元。四、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建设公司名称变更。

**建设公司辩称,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定金未达到退款的条件不应该退还;损失主张过高;2019年2月22日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的公示的一级资质,**建设公司完成了升级部分内容,因此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建设公司并没收到定金150000元,是付给宋玉梅的,宋玉梅没有交给公司;**建设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被逮捕,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先处理刑事案件。故请求驳回德立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逮捕通知书,证明该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应先刑后民。二、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初审意见的公示,证明**建设公司履行了部分代理协议的义务,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三、德立建筑公司的资质情况,证明在业绩信息一览显示的五项信息都是**建设公司上传,**建设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德立建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主要约定:**建设公司代理德立建筑公司完成资质升级,即由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电子智能工程专业承包2级升级1级;代理期限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如期未完成退还全部款项,代理费用共计95万元;签订协议三天内德立建筑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余款按委托代理事项办理进度支付。

上述协议签订后,德立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建设公司协议指定的收款账户即宋玉梅账户转款150000元。**建设公司向德立建筑公司出具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的收据一张,载明收到资质升级定金150000元。

2019年2月22日,德立建筑公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的公示的电子智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后双方经微信沟通于2019年5月9日签订《升级补充协议》,约定:**建设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再次上报省厅升级事宜,**建设公司承诺再次申报如未有一项升级成功,退还所收德立建筑公司款项,并赔偿德立建筑公司损失20000元,在省建设厅通告之日起3日内支付。

另查明:2020年5月16日,鲜松义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院认为,德立建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升级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德立建筑公司将150000元定金转账给**建设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且**建设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定金,故**建设公司主张其未没收到定金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理事项,后双方又签订《升级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建设公司再次申报如未有一项升级成功,退还所收德立建筑公司款项,并赔偿德立建筑公司损失20000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建设公司未能完成所有资质升级事项,故其应按补充协议约定,向德立建筑公司退还定金150000元及赔偿损失20000元。故本院对德立建筑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建设公司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部分代理义务,但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定金退还条件,现条件已成就,德立建筑公司有权依据协议约定主张其权利,**建设公司以合同尚在履行为由不予退还款项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建设公司主张其原来的实际控制人鲜松义被逮捕,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先处理刑事案件,因鲜松义所涉罪名与本案的事实无关联性,也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故对**建设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德立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定金15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