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云峰、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6246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云峰,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反诉原告):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13层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MT35U。
法定代表人:孔维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才,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云峰与被告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云峰,被告松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范国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松铭公司退还149997元及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4999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办理资质之日止,按照年化12.35%利率计算;2.松铭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即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8日共计五周的违约金;3、支付交通费、差旅费等,暂计8000元整;4、松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18年11月2日,郑云峰与松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松铭公司转让四项有资质的公司给郑云峰,分两步进行,第一购买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完成申请建筑业施工资质(案涉委托协议1.2条载明的四项资质),全部代理费用40万,首付款149997元郑云峰已经履行。2.关于委托时限,合同代理期约定5个月,松铭公司应当在2019年4月13日前完成委托事务,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四项资质申请能够在建设厅网站上公示,但至今四项资质没有批下来,松铭公司不退钱。后面过了5个月后,松铭公司单方称改办其他3总包4专项施工资质,价款为已付的150000元,但也一直没有办下来,但郑云峰没有同意改办资质,且双方也没有达成书面协议。3.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应该5个月完成约定事务,每延期一周赔偿合同额1%,共计不超过合同额5%,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8日,应该赔偿2万元。综上,现在市场上代办资质涨价很快,松铭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郑云峰造成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13条、第114条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郑云峰诉讼请求。
松铭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郑云峰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支付尚未支付的后续代理费250000元。具体理由是:1.松铭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履行了约定的申报资质的义务,系郑云峰提供人员的身份问题导致未申报成功,因郑云峰的原因未申报完成资质,松铭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该支付违约金;2.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3.差旅费等不应被支持。4.合同外新增了三总包两分包,系统上能够看到郑云峰在使用,郑云峰因为与第三人产生纠纷,因郑云峰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后面上述三总包两分包被撤销。
松铭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合同,郑云峰支付剩余代理费用250000元,同时要求郑云峰支付办理资质人员证书资料社保及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全部费用;如果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郑云峰应向松铭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2.要求郑云峰承担松铭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郑云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松铭公司与郑云峰签订《企业资质新办代理协议》,郑云峰委托松铭公司办理整体转让公司、新办资质等事项,并且约定了分期支付代理费,签署合同后,郑云峰于2018年11月初支付了150000元代理费用,松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了郑云峰,完成了一项合同义务。后因新政策即要求注册人员证书和社保同一,故无法办理协议1.2条约定的四项资质,故应郑云峰要求松铭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办理《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郑云峰与松铭公司口头约定,郑云峰让松铭公司再加办5个资质,郑云峰再补一点费用,因此,松铭公司应郑云峰要求为其代理上报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0年1月16日公示下证,但该资质证书因郑云峰拒不配合维护导致资质被撤销,根据郑云峰与松铭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第6条约定,郑云峰应将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资质完好退还给松铭公司。
郑云峰辩称,1.申报资质所需材料由松铭公司提供,松铭公司没有申报成功协议1.2条约定的四项资质,郑云峰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应支付剩余的代理费。2.因松铭公司无法办理上述协议第1.2条约定的四项资质,郑云峰与松铭公司并未达成合意新办其他资质。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郑云峰(甲方)与松铭公司签订《企业资质新办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将新办资质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第一条,代理事项,即乙方代理将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给甲方;乙方将代理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办以下四项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新办所需额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第二条,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总额为400000元,支付方式详见本协议第三条3.3款。第三条甲方责任,3.2.1甲方应根据新办过程中的资料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新办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新办资质的具体要求。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或新办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就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甲方全额追偿。3.3代理费用的支付,在签署本协议5天时间内,由甲方支付代理费用150000元;资质在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后,由甲方支付代理费用200000元;安全许可证在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后,由甲方支付代理费用50000元。第五条,完成事务的界定,约定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新办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时,同时甲方顺利拿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第六条其他,6.2条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办妥资质新办,乙方应无条件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第八条代理期间,约定内容为,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签署本协议起5个月。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代理费用之日,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代理事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1%。该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延误超过二周,则甲方有权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变化,本协议代理事务顺延。(若出现甲方原因导致代理时间加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应先转让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办理约定资质。
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18日,郑玉峰分别向宋玉梅转账5000元、49999元、49998元、30000元、15000元。松铭公司在其反诉状、2021年4月20日提交的代理词、庭审中多次认可收到了郑玉峰支付的150000元代理费。
2018年11月8日,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了郑玉峰,2018年11月10日,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玉峰。松铭公司自认在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郑玉峰时,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资产。郑云峰与松铭公司认可在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郑玉峰后,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司法诉讼。
2018年、2019年,松铭公司为郑云峰申报上述协议1.2条约定四项资质但均未审批通过,未通过原因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个人业绩不符合要求;部分中级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人不符合要求等。
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9日、加盖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企业名称为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及等级为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19-08-09),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落款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盖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单位名称为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
另查明,2020年10月2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编号为2020031的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载明内容为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995708;增项资质类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增项资质证书未领取),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依法决定撤销上述行政许可。
松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支付了案涉律师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企业资质新办代理协议》、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决定书、四川政务服务网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企业资质新办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鉴于此协议的性质以及协议约定,郑云峰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郑云峰在2021年4月8日的庭审中将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协议,因此,本院确认上述协议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解除。
关于退还款项。松铭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办理《企业资质新办代理协议》第1.2条约定办理四项资质的义务,依照协议约定,郑云峰有权要求松铭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松铭公司主张因郑云峰的原因导致上述协议约定1.2条约定的四项资质未办理成功,其并未提供其主张的要求郑云峰准备相关报审材料的证据或者其他郑云峰的过错导致四项资质未办理成功的证据,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其与郑云峰合意变更了合同四项资质为办理其他资质的内容,郑云峰对松铭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认可,因此松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关于退还数额,本院认为,协议核心内容为代理办理企业资质,但转让公司至郑云峰名下并且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亦是合同约定义务,松铭公司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包括将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郑玉峰,并且亦为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上述协议解除后,考虑相较于郑云峰受让该公司时,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有所变化,不具备由郑云峰退还该公司的前提条件,根据庭审查明,郑云峰、松铭公司均不申请对该公司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因此,本院根据四川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情况、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转让公司与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代理事务中所占比重,本院根据松铭公司完成事务的情况对松铭公司应退还费用予以酌定扣减,酌情确定松铭公司向郑云峰退还代理费80000元。鉴于松铭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并且上述协议已经解除,对于松铭公司反诉要求郑云峰支付剩余代理费或者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郑云峰主张的违约金与延迟履行金的问题。因松铭公司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11月13日往后计算5个月为2019年4月12日,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8日,郑云峰主张按照5周计算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条件,松铭公司应按照协议总价款400000元为基数,按照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20000元。对于延迟履行金的主张,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违约金系补偿性质,系对可能产生损失责任进行提前预判与约定,本院对郑云峰主张的违约金已经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对于郑云峰主张的仍属于损失范围的延迟履行金不再重复计算,因此对于郑玉峰要求以149997为基数支付延迟履行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郑玉峰主张的8000元交通费,既未提供交通费的票据,同时该项费用不属于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云峰退还80000元代理费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驳回郑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郑玉峰负担2169元,由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 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