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71号
申请人: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