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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9767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纬。 被申请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大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科联盟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