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90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自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完毕并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