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泽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常州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402民初46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泽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化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泽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坛泽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金坛泽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泽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杰 人民陪审员 瞿 洁 人民陪审员 陈荷香
书 记 员 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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