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777号
申请执行人*X,男。
被执行人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款、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账户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