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某某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438号 原告:北京京***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充分,故原告北京京***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