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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奇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马鞍山苗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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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84民初2089号
原告:湖北全奇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马鞍山苗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载跃,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迪,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全奇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马鞍山苗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奇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马鞍山苗圃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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