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691号
原告:北京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北区金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董庆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升,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投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弘宇嘉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扶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702。
法定代表人:房好国,总经理。
原告北京鑫**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投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弘宇嘉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鑫**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北京鑫**机电有限公司以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