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757号
申请人:全椒新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开发区纬二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438499976。
法定代表人:成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万福路666号义务国际小商品城5号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J27X0Y。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全椒新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椒新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保险人的保函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新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