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757号之一
申请人:全椒新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开发区纬二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438499976。
法定代表人:成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万福路666号义务国际小商品城5号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J27X0Y。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