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410号
申请人:安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村李马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3QY28H。
法定代表人:高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万福潞666号义务国际小商品城5幢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J27X0Y。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函担保,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