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81098元。执行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于2022年5月11日去居委会走访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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