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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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121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12571。
法定代表人:阮仁西。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林绍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