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542号
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仁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萌